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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4條

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時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進入警戒 戰備第二階段及戰鬥戰備階段時期,國防部依法對非軍用通信設施實施管 制時仍按本辦法付費,如原預算確有不敷時,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 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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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