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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8條

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 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要求找回現金。登記掛號時,並應憑 差假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將軍種別使用單位或部隊代號及本人職級、姓 名、身份補給證號碼,一併填於點券上,以供查考,否則拒絕使用。通信 完畢時,由電信局出具收據,以憑使用人辦理報銷,各發給點券單位,對 該項零星報話點券使用資料,應一併統計,不得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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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