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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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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2條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 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 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 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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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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