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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11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1條
各總部對所屬單位每月使用長途報話費資料,應嚴格審查,如發現使用不 當,應即糾正,並將全軍使用資料,彙填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檢 附原始之報話費清單一份 (勿須備文) ,於次月二十日前逕送國防部通信 電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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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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