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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條

使用電信局報話電路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軍費事項內編列軍電報話費預 算,協調交通部按照預算額由交通部印製軍事報話點券,經國防、交通兩 部會章後,送由國防部按季配發各軍事單位使用,各級單位配發軍事報話 點券時,應將券別及編號登註,以供查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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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