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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6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6條
租用長途電路按交通部出租國內電話電路實施細則規定,及雙方協議之優 待規定計費,租費由國防部統籌給付。 各軍事機關部隊如為演習或特殊任務需要,臨時租用長途電路者,可由各 軍種總部逕洽電信管理局辦理,按當時規定之長途電話尋常叫號價目,每 日以六十次計算,給付租費由租用單位自行以配額內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 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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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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