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13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3條

電信總局每月將軍事報話等費賬及清單,造送國防部主管單位審查,經核 對使用各費項目與費款無訛時,即在國防部審查單位欄加蓋印章,再轉由 指定單位辦理結付,倘嗣後發現錯誤,得於次月賬單及清單內調整之。收 回之軍事報話點券及租用電路證明單,亦於使用年度結束後層轉至國防部 主管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