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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13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3條
電信總局每月將軍事報話等費賬及清單,造送國防部主管單位審查,經核 對使用各費項目與費款無訛時,即在國防部審查單位欄加蓋印章,再轉由 指定單位辦理結付,倘嗣後發現錯誤,得於次月賬單及清單內調整之。收 回之軍事報話點券及租用電路證明單,亦於使用年度結束後層轉至國防部 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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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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