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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 第10條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10條
具有軍事情報價值之漂流物,負責處理之單位取得軍事情報價值後,依前 條之規定處理或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標售或銷燬之。 漂流物依前項規定標售者,按國軍監標監檢作業規定,會同監察人員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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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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