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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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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11條
標售漂流物所得之價款,除支付處理費用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十分之五作為出力人員獎金,十分之五由 各總司令部支配使用。 二、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一百萬元仍依前款規定分配,其超過一百萬元 部分以十分之五報繳國庫,十分之一作為出力人員獎金,十分之四由 各總司令部支配使用。 標售漂流物所得價款,如不足支付處理費用時,由各總司令部在歷次標售 漂流物留用價款內自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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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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