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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14條

人民撿獲國軍物資,經所有單位認領者,給付物價十分之三之報酬,並發 還所付之撈運費。 前項款額由認領單位在額定經費內開支或由標售價款內支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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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