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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漂流物資 (以下簡稱漂流物) ,指漂流海上或流擱海灘之 物資而言。所稱撿獲,指拾獲或撈獲漂流物而言。所稱鑑定,指鑑定漂流 物有無軍事情報價值、有無放射性、有無毒素、有無危險性質或鑑定其為 軍用或中共物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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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