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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5條

漂流物經鑑定有軍事情報價值或為軍用品,由負責鑑定之單位,按指揮系 統層報所屬總司令部處理,並副呈國防部核備或分轉各軍種有關單位,以 強化情報運用之特效。各總司令部限於人力、技術或設備無法處理者,轉 報國防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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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