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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對有軍事情報價值之漂流物,如係中共心戰物品,應由政戰部門負責,其 餘由情報部門負責,並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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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