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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0條

依據軍種年度服裝委製計畫,聯勤生產單位應按「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 」辦理。聯勤生產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技術性之困難,應協調委製 單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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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