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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7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 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服裝 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原因不 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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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