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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2條

各軍種委聯勤籌製服裝品量確定後,委 (承) 製雙方須簽署委 (承) 製協 議書,律定權利義務關係,並明訂交貨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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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