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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7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補給機構,依據現行制度及有關補給規 定,在各該總部指示督導下,實施補給,如有超出制度及規定以外之特別 補給,則應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考慮支援能量,建議具體 辦法,先報國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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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