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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第18條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8條
第 二 章 服裝籌備權責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 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 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 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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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國防部依現行規定,每一年對計畫執行情形考核一次,並得依實際需要隨時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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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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