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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20條

上級交辦其他各院部建議,國防部校閱視察訪問,及下級反映之被服裝具 補給案件,有關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共同性之重大問題,由 國防部處理,屬於某一軍種之單獨問題,則轉知各該總部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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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