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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1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將款撥 回自行運用,遇有特殊原因,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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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