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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9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官 、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標準 表 (含使用年限) ,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 基層連隊轉達官 兵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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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