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第16條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6條

聯勤總部對服裝生產應協調三軍,本新、美、牢、廉及適應補給時效需要 之原則下,加強管理,提高服裝品質,降低服裝成本單價。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