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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10條

準備金運用計劃依權責核定後,各總部應按計劃進度,將準備金撥交原計 劃工廠所在地之財勤單位準備金帳戶,依程序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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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