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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 第9條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9條
第七條
第二款百分之六十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之運用,各總部應於年度 開始前八個月根據所屬各廠呈報之三年更 (建) 新計畫及生產發展需要, 本集中重點投資原則,策訂年度機器設備 (設施) 之更 (建) 新項目 (格 式如附表一) ,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各總部視本項準備金帳戶可用額 度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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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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