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 第9條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9條

第七條第二款百分之六十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之運用,各總部應於年度 開始前八個月根據所屬各廠呈報之三年更 (建) 新計畫及生產發展需要, 本集中重點投資原則,策訂年度機器設備 (設施) 之更 (建) 新項目 (格 式如附表一) ,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各總部視本項準備金帳戶可用額 度內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