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分配項目,應於年度決算經審計部審定後,即予分配
,並以同額之現金,按下列方式提存準備金,集中管理:
一、事業公積:不提存準備金,仍以事業公積列管。
二、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設備更 (建) 新準備,及折舊
準備金與廢棄固定資產變價款三者合併設置,統籌運用,其中百分之
七十五應解繳所隸總部設專戶保管,百分之二十五提存於各廠,專戶
保管。
三、意外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意外準備設置,全數解繳所隸總部,設專
戶保管。
四、福利設施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福利設施準備設置,全數提存於各廠
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