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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6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分配項目,應於年度決算經審計部審定後,即予分配 ,並以同額之現金,按下列方式提存準備金,集中管理: 一、事業公積:不提存準備金,仍以事業公積列管。 二、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設備更 (建) 新準備,及折舊 準備金與廢棄固定資產變價款三者合併設置,統籌運用,其中百分之 七十五應解繳所隸總部設專戶保管,百分之二十五提存於各廠,專戶 保管。 三、意外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意外準備設置,全數解繳所隸總部,設專 戶保管。 四、福利設施準備金:以盈餘分配之福利設施準備設置,全數提存於各廠 專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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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