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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4條

廢棄固定資產之處理、標售、變價款之報繳、與申請發還,依「國軍廢舊 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辦理。變價款申請發還後,各廠應即轉為設備更 ( 建) 新準備金,統一運用,應繳所隸總部控存部分並即逐案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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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