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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7條

事業公積及各項準備金之動支權責如下: 一、事業公積:應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二、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以總額百分之六十由各總部統籌規畫運用於 所屬各廠機器設備 (設施) 更 (建) 新。以總額百分之十五由各總部 核定統籌運用於所屬各廠建築、運輸、及雜項設備 (設施) 。其餘百 分之二十五由各廠保管,專供生產線損壞緊急修復,及小額資本性支 出之用,授權各廠核定運用,並呈報其上級單位備查。 三、意外準備金:於意外事件發生時報由所隸總部核定動用,副呈國防部 核備。 四、福利設施準備金:應報由所隸總部核定後動用。但屬費用性之團體公 共福利支出,則報由國防部核定後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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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