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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13條

各工廠應於年度結束時,編製準備金動用明細表,隨同決算呈報。各總部 對集中管理之準備金,應設帳 (格式如附表三) 管制,每半年編製設備更 (建) 新及意外準備金收入撥用報告表 (格式如附表四) 二份,報國防部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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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