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 第3條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3條

盈餘暨折舊準備金,均以提存準備金方式,由各總部集中管理,依權責統 一運用為原則,其收支作業,均應透過代管經費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