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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8條

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用於下列各項設備 (設施) 之新置、更新、及屬 於資本支出之修理: 一、機器設備 (設施) :指供生產及支援生產用之各項機器及儀器設備 ( 設施) 。 二、建築設備 (設施) :指供生產用之廠房庫房建築,及其必要之附屬設 施。 三、運輸設備 (設施) :指供原料成品運輸、堆貯,所需各式車輛,及必 要設備 (設施) 。 四、雜項設備 (設施) :指熱能、模具、通信、消防、水電、圖書、家具 、及用以支援、管理生產 (修護) 之必要設備 (設施) 。 五、資本支出之修理:指支出結果,可增加原有資產價值者,或其效果可 及於以後數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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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