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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實施之範圍如左: 一、盈餘:係指國防部核定之成本,由於管理嚴密及提高效率,而致實際 成本低於核定成本之差額而言。 二、折舊準備金:係依核定之折舊方法與折舊標準,所提存之各項固定資 產折舊準備而言。 三、廢棄固定資產變價款:係指廢棄及不適用固定資產,依規定程序標售 或出讓,所得之變價款而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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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