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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14條

凡運用本準則各項準備金購置財產,所需之契稅、過戶費、代書費、勘測 費、設計費、關稅、運雜費、保險費、檢驗費、公證費、牌照費、裝置費 、試車費、技術資料費等各種規費及按採購、工程規定轉撥其他採購、工 程單位之採購、工程作業費,得在相關財產購置計畫內核實列支並列為該 財產獲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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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