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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63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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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