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72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72條

本辦法規定車屬正、副主官、政戰人員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應負督導或管理疏失之責者,以查明其確實未盡監督、管理、檢查之責任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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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