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36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完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二、與法律牴觸者。 三、規定事項可以一般行政命令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舊法規無保 留必要者。 四、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 五、已不適用或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者。 六、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者。 七、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八、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