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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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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37條
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理由,與有 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打 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 (覆) 審事宜。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主管之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 理由,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其法制單位提供意見後報部,由業 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據以 修正,打印三十份,報部辦理初 (覆) 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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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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