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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38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掌然廢止。但主管單位認有延長必要者,應擬 具理由書,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於期限屆 滿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簽請部長陳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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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