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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42條

法規草案經初審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法制司簽請副部長主持覆審會議。但 初審會議審查結果認有修正必要時,其法規資料應由主管單位重新修正並 打印送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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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