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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43條

覆審會議應由左列人員參加: 一、法規主管單位:主官、主管處 (組) 長及有關人員。但法規主管單位 為本部所屬各單位時,由參謀長率主管署 (處) 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二、法制司:司長、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及承辦人。 三、本部其他相關單位:副主官。 覆審之法規如涉及其他機關者,應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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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