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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前條由本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之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發布或 會銜其他機關發布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送立法院查證。 前項會銜其他機關發布法規,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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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