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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8條

制定之法規發布時,應於法規名稱之後註記發布機關、日期及文號;經上 級機關核定者,並應註記核定機關、日期及文號。 修正之法規發布時,應於前項註記之後,再予註記修正條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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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