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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61條

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經公布或發布後,由法制司通知法規主管單位印製。 前項修正之法規雖僅修正部分條文,仍應印製法規全文。 法規主管單位將新印之法規,除依國軍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之發行種類擇一 發行外,並應送八百份交法制司更換國防法規彙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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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