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67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67條

法制司應按月調製法規動態目錄表,分送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並由其轉知 所屬受領法規彙編之單位。 受領法規彙編之單位,應依法規動態目錄表即時更新國防法規彙編目錄。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