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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70條

國防法規解釋會議,由法制司簽請副部長主持。 前項會議應由法規主管單位主官、法制司司長率有關人員參加。業務相關 單位應派副主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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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