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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71條

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之案件,經審議後,由法制司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決議作成解釋文者,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 二、無法作成解釋文者,報請行政院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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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