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72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72條

前條第一款發布之解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制司簽奉部長核定後, 停止適用: 一、所解釋之法規條文或相關法規已修正或刪除,致解釋內容與新法規有 分歧、牴觸或逾越者。 二、解觸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之解釋分歧、牴觸或重複者。
AI 白話解釋
← 第71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