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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10條

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度 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 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策 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科 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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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