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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20條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 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 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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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