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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19條

審核資料經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協調後,主辦人員應即依據各審核人員編製 之內部審核事項紀錄表,摘要彙編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送會有關單 位,完成簽報奉准後,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規章及三軍共同性事項,或非受審核單位權 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 ,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 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 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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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