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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18條

對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 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俾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 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 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 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 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 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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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